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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日常借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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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借款人借款时,应根据开支的不同范围,详细填写标准《借款单》并附上必要的估价表、付款协议或合同书等,交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二条 为了减少现金的零星支付,现金借款最低限额为500元,低于500元的由个人垫付。能用支票结算的,应尽量使用支票。 第三条 借用支票应取得收款单位全称及精确金额,以免丢失支票时造成损失。 第四条 尽量控制空白支票的借用,有特殊需要时,每次借用空白支票不得超过3张,且支票上一定要注明日期、限额及用途。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一定要填写好对方单位的名称及金额,才能将支票交给对方,并且收款单位要与所收发票上注明的单位相符。 第五条 借款数额应按购买物品的价格以及出差的时间,限制大概额度,不允许超值借款。
第六条 按照谁借款,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不允许代替他人借款,或以他人名义借款。
第七条 借用支票、现金应在十天内报销清还,遇特殊情况需超过十天者,须经总经理预先批准,并到财务部说明情况。否则,从月底开始,在当事人工资中扣回。同时,借款未还清,不再借给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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