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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 总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人员。
二、细则
1、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2、 确有急事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3、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时应在请假单背面附上工作人员调配说明,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
4、 请假单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5、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6、 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论处。
7、 请病假必须出具县(区)级以上或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8、 住院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能上班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三个月的试工考评,试工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对达到要求者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