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的主体及权利义务探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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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授予学位: 硕士 学位年度: 2011 【中文摘要】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渐彰显。从国外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实践看,通过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合同来解决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养老问题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我国北京、南京等城市曾实践过以房养老的方式,但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存在操作上的问题而效果不佳。目前,我国对于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的研究较少,尤其对有关合同主体的资格和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更缺乏相应的阐述。因此,有必要从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的视角进行探讨。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和逻辑分析两种方法,从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的含义入手,阐述该合同具有借款方的特定性、抵押权的特殊性以及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存续性等特征。进一步辨析了该合同与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养老”的目的性。通过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关于反向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老年人的现状,界定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自主产权的房屋且年龄达到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贷款方的构成则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并辅之以保险公司。在该合同中,借款方主要享有知情权和回赎权;同时承担告知义务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贷款方主要享有抵押权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和不得追索的义务。其中,将典权制度中的回赎权、流质条款中的移转所有权及票据法中的不得追索义务三个内容引入到该合同,构成主要条款,体现了个人观点。通过对权利义务的相关理论剖析,以期周到地保护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合同主体双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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