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67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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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670号),WORD格式,共18页.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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