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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因为造价员的失误,在投标时将某一项项目的材料价格从3.8元/公斤错误填写成了3800元/公斤,导致该项综合单价过高却也中标了。现在结算审计时审计方将材料价格调整成了3.8元/公斤,而其他项的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从而导致审计价格过低,损失三十万左右。合同协议书规定为固定单价合同,专用条款中有材料价格调整的条例,但是合同优先解释顺序是协议书大于专用条款,在通用条款中也只解释了单价合同,没有解释固定单价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因为是化债项目,如果施工方不认同审计结果,建设方也可以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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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变。不能应该单位错误修改材料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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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确定的单价是不能调整的,无论是高或低,双方都是需要承担责任或者说是风险。否则签订的固定合同单价就完全失去了它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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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00426021/answer/1293859361
你的问题与这篇性质相同,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偏差太大在国外无所谓,在国内被法盲一渲染就是大问题。
综合单价3.8元/kg变成 3800元/公斤一定会影响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导致其他清单项目钱。
审计结算时调整综合单价做法是法盲行为,但做为投标人对工程成本没有一点概念也是应该接受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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