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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现在有一个审计项目(第三方审计,审甲方也审乙方),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明确乙方承担的风险包括:物价上涨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以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但是在施工中业主又对合同中包含的几种主材(如开关、插座)分别指定了几种品牌(有书面材料),施工方根据几种品牌进行了报价,最后选定了其中一种品牌,但是甲乙双方最后确定的品牌价格比投标时要高8-10倍。
我想问1、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指定品牌东西产生的价差应该给吗?
2、如果给的话,确定的材料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情况下,还要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价格给吗?
各位积极发言集思广益,先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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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也要看看原合同是否约定了材料的品牌,如果选用的材料明显高于原合同标准的,应该也可以调的,固定总价当初如果没有约定品牌的话,应该是满足图纸要求就行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话,应该可以调
但是如果确定的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审计可以不认
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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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指定品牌东西产生的价差应该给吗?
当然该给。
有依据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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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在投标时候,建设方应将主材进行封存,后期拿出来与实际购买的进行比对,如果建设方需要更好的材料,理应给予主材找差处理。但建设方认可的材料是否比投标高8-10倍,这就需要结合现场勘测考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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