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我司承建的房建项目,现场最初采用机械旋挖灌注桩作为地下室开挖时的护坡抗滑桩,后又因非施工方原因必须改为人工挖孔灌注桩,从而会改变了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此变更有会议纪要,并由设计方从新出人工挖孔桩施工图,施工方按图施工。
问题: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是按旋挖灌注桩组价,现改为人工挖孔,合同价款被改变,是否需要马上向建设方递交一份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报告上需注明变更原因,变更工程的总价款),然后待建设方确认后同进度款一起拨付?还是说不需要递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直接在报进度时根据新出的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就好了?
因为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明确说明了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 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 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2020-03-01 15:40:43 补充
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 有人工挖孔桩的综合单价 因为建筑物的端承桩是人工挖孔桩。
只是把之前护坡的抗滑桩由机械旋挖改成人工挖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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