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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约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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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3 21: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若甲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标的合同清单内列出的工程量结算时只审减,不审增,与实际工程量有偏差的部分综合考虑在单价内。这样的条款是否违法,还是遵循签约双方约定合法。


温馨提示:您可以 搜索 更多您想要的问题和答案,该问题由网友于2020-4-13 21:20:02提出,您可以参与互动学习和讨论,如有疑问,您可以在学习资料专区发帖交流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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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3 21: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是不符合规定,但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了

但后面不是说了偏差综合考虑在单价中了吗

所有事情不能只看一面就说对与错,因为很多事情是有多方面的

就如你这个,前面部分是有问题的,但后面部分说的应该没有问题,如果前后是针对一件事说的,那就说明是工程量只减不增,量有偏差在部分综合考虑在单价内,是不是就可以将多出来的量调整到单价中呢

如果是在招标阶段具体的建议你还是与招标单位沟通一下,如果是结算阶段,那就应该按合同约定去执行,因为合同生效了,不同意时可以去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去说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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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3 21: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就约定好,就不违法,这种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不均衡报价,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算不上违法,也就是违约,你可以拒签合同。如果合同已经签了,那就应该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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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3 21: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用法律是无法约束“不审墙”,首先是要看清单的工程量是由那一方提供,如果是承包通过计算报价,那么这对承包方来讲是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它对图纸的变更造成的增加,就不能列入“不审增”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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