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具体内容包括的方面如下:
1.调试前应根据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2.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变更,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3.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4.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6.上述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7.系统联合调试包括:现场设备的调试,火灾显示盘的调试,总线操作盘的调试,多线控制盘的调试,消防广播电话的调试等。
8.系统联合调试结束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需要填写调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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