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图则上编.pdf

佛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图则上编111页

1994 年,正式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佛山名列其中,佛山市名城保护工作正 式开始。 近代 年,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 文化街区,需有一定数量的历史建筑,并明确“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 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 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首次对历史建筑作出定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近代 年)第五十四条明确“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 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近代 年 9 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佛山市第一批优秀历史建筑名录,共 115 处。 近代 年,《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近代-2020)》正式公布施行。 2016 年 3 月 21 日,《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公布施行,规定佛 山市历史建筑的定义: “建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 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在地方发展里程上具有代表性的;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2020 年,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组织编制了《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由佛山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实施。 2022 年 10 月 24 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了佛山市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共 77 处。 2023 年 7 月 4 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了佛山市第三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共 26 处。 目前,佛山市共有三批历史建筑,共 218 处,并形成了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公布机制, 未来将会公布更多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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