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BOT合同引发的政府违约的救济制度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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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利用外资是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的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中BOT投融资方式的运用有助于缓解我国基础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我国目前调整BOT方式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BOT合同的案例以及性质分析,对其定性为民事合同。并通过对BOT合同中出现的政府违约规范的空白,通过分析借鉴其他较为完善的合同救济制度,结合BOT合同本身的特征,提出的一些关于政府违约的救济方法。本文选题和探讨的动机是,以客观的、法学的、国际化的眼光了解和观察国外内的BOT方式的法律性质,抓住理论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希望有助于建立新的中国BOT合同运行及规范。本文分四个部分,分别对BOT的基本特征、法律性质,政府违约案例、性质、思考的有关方面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为BOT合同的发展中出现的政府违约问题。通过引用三个例子,贯穿了BOT合同的起源,BOT合同在中国的发展以及BOT合同发展中显现出来的政府违约。通过案例,形象的表述出了BOT合同的特征、优势,也勾勒出了政府违约的基本形式和带来的巨大伤害,引发出人们对政府违约规范的思考。 第二部分BOT合同相关理论分析。介绍了BOT的概念、特征以及合同类型,并通过BOT不同的合同类型,总结出了BOT合同中主要存在的法律关系。以此为基础,对BOT合同进行一个科学的认定。作者认为,BOT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并通过其与传统行政合同的对比、与政府采购合同的比较、BOT合同行政性的阐述,最终推理出BOT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并对其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对BOT方式的风险分析及违约救济进行了分析。这部分详述了BOT合同运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目前的主要保障手段——政府保证制度做了阐述。因政府在BOT合同中扮演双重角色,找到了政府违约产生的依据,为解决政府违约规制问题找到了根源。 第四部分是对政府违约的思考。笔者经过认真的学习思考,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粗浅观点,主要根据BOT合同的民事性质,抛开专门立法的传统思路,就《合同法》的实施办法进行比照思考,分析出可能适用的救济办法是对《合同法》的适用推广,也是对BOT合同民事性质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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