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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投标价是177万元,合同价是177万元,固定单价合同,由于设计问题,变更大,导致他结算价577万元;
我看了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 经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下浮10%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终审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
我核对了他的结算工程量,发现没变更的量只有77万;
问题1:那么我审计的时候,给他下浮的量是(577-177)呢还是(577-77)呢?
问题2:人工材料调差不属于变更范畴吧?
拜托各位审计经验丰富的老师帮我解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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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77下浮,调差不属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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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是,单价不变,但这个也是大的方向(合同中肯定会约定一个风险幅度范围,不如说只能调整钢筋砌体等类似的主材,涨跌幅度超过基准价10%或15%调整材料单价)
你合同内和合同外要区分出来,不是177和77的问题。固定单价你合同内的工程量也是按实结算啊,然后合同外的重新组价工程按实际调整,合同外的总价下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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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77,调差是合同范围内的不属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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