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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请问老师们:1.如果某种材料属于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结算时计算得出该材料实际使用工程量为100立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按月申报了三次进度款,经计算每次进度款分部分项中包含此种材料的工程量分别为20、30、20立方,结算调差时,我把这三次申报的进度款按合同约定调整完毕,最后还剩100-30-20-20=30立方没有调差,把这30立方的材料放在最后一次申报进度款的月份按合同方法进行调差。请问老师这样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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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的价差也列入进度审报,这样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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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边报边调,也可以先报工程进度款,计算时调差。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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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要求,如果合同或者甲方同意把调差放进进度款的话就没问题,
一般情况下调差是在结算的时候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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