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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1、结算时,材料差价调整是按清单的工程量进行调整的吗?还是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也就是原清单工程量 量差)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变更、签证、、漏项、索赔这些参与材料差价调整吗?
2、报月进度款的时候进行了材料价差的调整,最终结算的时候又进行了材料价差调整,请问:可以不可以把月进度里的材料价差调整加一起作为最终结算的材料差价调整?结算时的材料差价调整与月进度里的调整不是一回事吗?为什么不是一回事?
请懂行的大佬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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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合同的约定吧。
2、也是与合同的约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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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包括变更、签证、索赔这些参与材料;2、可以,只要分段结算和总结算不错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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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这个材料的差价计算基数是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量来记取的。变更、签证、漏项如果是参考投标价的话,那么这个也参与调差的。如果是重新组价的,那么这个就不能记取差价的。
2、至于这个能否使用,主要看是看是否符合实际的情况。如果价格、工程量都一样的话,两者计算的应该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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