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个投标预算编写,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中全部都是材料暂估价,应该是设备的也是在材料暂估价中(包括所有泵、风机、所有成套配电箱、气体灭火装置、冷却塔、变频供水设备、全自动水处理器等),我想问的是:1.这个是否可以说明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上述设备全部被补充成了主材,所以才会出现在材料暂估价中而不是设备暂估价中?2.我在投标预算编制过程中,是否也必须把这些设备补充成主材,如果不补充成主材是否会造成废标?3.是否在分部分项组价时,补充的主材或设备,其名称和规格型号,是否需要完全与暂估价表中的名称和规格型号一致,比如材料暂估价中是 AP 800*2200*600,我可以写成AP配电柜 800*2200*600吗?4.如果既可以补充成设备也可以补充成主材,我是不是应该补充设备,因为设备的除税系数大,总造价低,然后可以相对提高其他材料的价格,使之不超过招标控制价,我这样理解是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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