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建设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与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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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一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准则从事监理活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标准,努力学习新技术,不断更新知识,保证其知识和技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并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单位之间的正常流动,应及时到东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注手续。凡已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又同时具有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上岗证书者,只认可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损害他人名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建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礼金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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