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披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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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领域,似乎存在着这样一个矛盾现象,在一些案件中——一般归于“单方错误”规则下——认为当承诺人关于某些重要事实存在误解且他的错误为另一方所知悉(或应当知悉)时,他就免除了履约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案件,主张在某些情形下,合同一方有权保有他明知而另一方缺乏的信息。这两类看似矛盾的案件所反映的本质问题是相同的,即如果合同一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另一方关于特定事实的错误,拥有信息的一方有义务说出来吗?还是他可以保持沉默并利用另一方的错误获利?或者说这两类案件所要解决的都是关于错误的风险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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