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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我总承包单位,合同包含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机电安装,除展陈外的精装修,最终甲方将所有精装修切走,发包给了展陈单位,我们的结算方式为结算价*合同签订的下浮费率,请问大佬这种情况,什么法律文件或者管理规定能体现合同承包范围变化,属于甲方违约的,(请明确文件名称或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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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是看合同,这种事情其实是经常发生的,都是和甲方协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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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你是没有描述清单,就是总承包已经包括“精装修”,那么业主的切走精装修,原则上是不合法的,但往往都是承包方无奈的认可,但结算方式就应该是(为结算价-精装饰)*合同签订的下浮费率,还有就是要向业主收取分包总价的配合费,根据配合内容范围计算,如安全管理、资料的整理、安全给水或电源线路、材料的起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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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既然你门中标的包含这大部分工程的精装修,那么在施工的过程中甲方私自的进行分包,这个本来就是违约的行为(招投标文件就是你们最好的依据)这个换的看合同是如何的规定的。(不过这样的情况最好还是协商解决,没要闹僵的。如果甲方最后还是决定分包,那么这个也是需要给总包方一定的配合费的。这个是最次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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