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时要采用造价信息法调整材差,根据合同及2013清单规范要求,分三种情况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2、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3、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
这三种情况都说到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或者跌幅的问题,那么施工期材料单价涨幅或跌幅是相对于投标价来说的还是基准价来说的呢?
比如,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钢筋价格风险幅度为±5%,结算时超出部分按照2013清单造价信息法调差,已知投标人投标价格为5000元/t,基准期发布价格为4500元/t,2019年8月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发布价为4800元/t,请问这个4800元到底是涨了还是跌了呢?是相对于哪个价格来说的呢? 实际结算价怎么计算呢?
以投标价来说,是跌了;以基期价格来说,是涨了。到底规范应该以哪个为准呀?
2019版《建设工程计价》这本书P243页也讲到这个问题,一直没看懂,工作中实际操作也经常遇到这个棘手的问题,很茫然,请专家分析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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