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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本合同中规定结算方式是 固定单价 ,也按照 苏建价〔2008〕67号 进行材料调差,但还规定, 投标综合单价 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中综合单价的10%,否则按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结算, 这种霸王条款怎么办,如何通过司法条款予以否定。况且,现在才发现,控制价中此项价格远远低于实际市场价,也没有按当地信息指导价执行,怎么办?感谢各们大别帮忙解难。或是有国家出台 的司法解释,针对控制价太低的情况如何处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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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的约定,投标人承诺了无法解变。若清单控制价低于市场价,各投标人不应投标去响应招标文件。
根据合同约定,只能按投标价结算。亏也就亏了,按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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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半天还是投标人不知道成本,等发现已经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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