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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以围护桩为例,只起支护作用:施工图纸设计桩型为A,但总承包单位根据自己的施工经验认为B桩型足以满足安全施工,且能节约大量成本,施工过程中也验证了总包的经验。但在工程款支付时,业主看到了总包节约费用较多,固以总包单位未按图纸和施工方案施工为由,坚决按照实际施工B桩型计价。就此双方出现争议。
在此我请教各位专家,这种优化节约的费用到底归业主还是总包单位所有?
(项目基本背景:PPP项目,暂无合同清单,属于边施工边计价的状态,施工图纸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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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实体项目的,要有变更设计,按变更后的设计计价
措施项目节约的费用归施工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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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各占50%的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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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优化施工方案,节约的费用归谁所有,这个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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