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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我们签到的合同是按2008年定额结算的,但是现在增值税遇到一个麻烦的问题,如果材料都按除税价格计算,这个是没啥问题,但是机械费用和人工费用该咋处理呢?我们与建设单位多次讨论这个问题,现在给出的结论是材料价格按含税价给我们,人工和机械说是定额里面原来规定的就是含税价,不予调整,但是定额直接费计费基础都是人 材 机来计算,应该是不含税的,请问各位高手增值税下这种遇到这样的调整情况是如何处理的?人工费的增值税问题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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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工是净增值部份,即其无可扺扣部分。
二、材料无争议。
三、机械:分解为材料、人工按上述一、二处理。
我个人觉得还按原来的计税方式更合理
因为这些调整都是经过换算的,依据我们省的调整方式来看 人工费是没有除税税的 材料费和机械费是除税的
但是管理费、利润率以及措施费的费率这些都是定额站经过重新测算的费率 跟营业税计税模式的费率是不一样的
这个测算工作自己能完成吗 感觉很困难
为什么觉得用原来的计税方式更好 是因为其实同一版定额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后对于一个普通住宅项目来说变化率在1%以内 我们这测定的变化最大的一个专业好像是3% 所以还是用之前的计费模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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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2008定额的每一个子目内的人材机都是含税价。未计价材料按含税价签给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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