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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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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1 17: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施工单位与甲方签订固定总价,现工程进入结算阶段,施工单位主张按照合同内清单进行结算,但是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中有部分项施工单位未进行施工(此部分工程量清单中不包含),请问此部分是否可以进行审减?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按照合同中清单内容结算,还是按照施工范围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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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1 17: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合同是否有对工程量变化的结算约定,如果是没有的话无论是怎样都是不可以审减或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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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1 17: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施工单位未施工的必须要扣减;合同就是最大的依据,总价包干,需要完成相应的施工内容才会给你这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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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1 17: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施工部分,应该要核减的,具体要看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一般都是有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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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1 17: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1、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合同进行结算;

2、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单位没有完成的,可以按照施工单位投保时编制投保报价的模式计算未施工部分,并在总价中扣除。这个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当然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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