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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投标时,现场有二轮报价,比如一轮投标报价是400万,现场二轮报价300万。签订合同为制式合同,里面没描述怎么修改清单,最后也没附合同清单。提报结算时,按照投标时候清单填写工程量提报,最后审计审减后,在总审定值*(300/400)。变成最后打折了。请大神看看一下问题:
1,审计这样打折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2,其他项目正常 从400万投标,变成300合同价,是等比例下调清单(人材机主材等)还是自己策略报价调清单?
2022-02-26 13:01:17 补充
补充一下,这个合同是限定总价的固定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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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从400万投标,变成300合同价,是等比例下调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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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预算价是400万或者限价是400万,而签约合同价是300万,按300/400计算下浮系数是合理的。
2、一般是整体下浮,允许自行调价会产生不平衡报价的空子
审计是按报价计算让利系数。
按等比例下调人材机和主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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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合同条款了,工程量清单为固定综合单价不变,按实上报工程量审核,审定总价下浮25%让利,如原招标清单有缺项漏项,可以在上报结算时增补清单项,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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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描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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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就按实际工程乘以合同单价就行了,不用打折或等比例下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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