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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施工单位提交了结算资料,合同约定至提交结算资料且签收之日起28天内,甲方无异议视为同意结算金额,逾期未支付款项按相应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合同中同样约定了办理竣工结算需要资料齐全(施工单位未提供竣工图)且需要完成竣工验收(工程和部分整改项目都未完成)这两项施工单位并没有完成,这种情况28天的那个条款还能适用吗?能或者不能的话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支撑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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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用,实际上根本没人这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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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合同通用条款规定。
逐项对应才可以实施,结算资料不完整可以不签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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