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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1、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学校),由一个投资平台公司作为业主(查了一下,应该不是国企);
2、合同中约定,变更工程量超过15%,按13清单9.6.2条执行,但没有约定综合单价具体调整多少,审计单位审核时,向业主单位发函,要求明确该条款的执行原则;
3、业主单位回复,因为约定不明确,工程量变更超过15%的综合单价不调整。(应该是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的结果)
问:
1、由审计发函是否合适,是否发出疑问就可以(发函是否过于正式,对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弊端)?
2、业主单位的回复,审计单位能否采纳(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这样的回复是否合理)?
3、若不能采纳,该问题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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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第65~67页有明确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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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过不用这么麻烦,让双方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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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条合同约定结论:法盲起草的合同,因为没法执行的合同条款往合同上写就是法盲。
对于这一条款祖师的处理方法:在进场图纸会审期间直接冻结。
当然应该采纳,合同是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双方既然都认为条款没有执行的必要,第三方更不用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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