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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跨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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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12: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重庆的老师们,我们项目是2016年4月开标,5月签合同动工,合同约定的是营业税,开票是简易计税,现在结算评审单位要求以前的中标单价全部需要重新组价,这是否合理?

2021-08-26 12:37:55 补充

合同是签订的单价包干合同,开票是按3%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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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12: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你的开票来确定,如果开的是增值税发票,就需要按增值税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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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12: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理,原中标价合同价不能改变,我记得重庆营改增当时有政府发文

但是,你如果是财政项目,财政局要求重组,按要求执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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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12: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种情况不应重新组价,应按简易计税结算。结算评审单位无权推翻甲乙双方签订的合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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