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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属于暂估总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施工生活区临建宿舍,食堂等配套设施要破坏性拆除无法再利用,事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量签证索要费用是否合理。 我理解是措施费中已经包含此部分临时设施的搭拆费并已支付完成,施工单位索要搭设时发生的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只给材料费用(施工单位原计划竣工后正常拆除二次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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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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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际发生,当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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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二次搭拆费用需要另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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