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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合同上写的是:结算审计后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税金外,其他价格按照结算审计后审计的价格基础上再优惠8%。但是现在送审的结算书已经下浮了8%。
问题1:我是否能在送审结算书已经下浮8%以后再根据合同再次下浮?如果可以为什么?如果不可以为什么?
问题2:如果我不能在此结算书已经下浮后再下浮,那么是否我会少得到下浮8%的那部分金额的核减金额,导致我收费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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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审结算是经按照8%进行了下浮,所以审核不得再次下浮;
2、人家已经下浮,跟你的审减没有关系,你只需要在人家送审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的资料进行合理合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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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不可以,根据合同执行,下浮只下浮一次。如若上报单位没有明确提出已下浮八个点,那你就刚一刚。咬定你报的价就是下浮前的,合同约定审计审定后才计算下付金额。(成功几率不大)
问题二:这个8%本来就是硬性下浮,估计你的委托方都不允许你通过这八个点来算核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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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的结算书,不可以自己先下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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