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本工程实际施工工程量与招标人在招标时发布的清单工程量变化在±15%以内时,不调整分部分项综合单价,±15%以外部分、原清单项目做法变更部分、图纸范围以外的项目需要重新组价的执行下列指标:投标报价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计算;(2)市场价格波动在±5%以内时,不调整分部分项综合单价,±5%以外部分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只调整材料价格,管理费及利润不做调整,其他执行取费程序。
3、调整原则:材料价格调整结合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价格确定。
3.1 投标时可调价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价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基准价等于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价格;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等于投标报价。
3.2 投标时可调价材料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价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基准价等于投标报价;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等于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价格。投标时可调价材料单价等于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价格:基准价等于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价格。波动幅度的确定:以中标当月《当地工程经济信息》相应材料信息价为基准,与施工当月《当地工程经济信息》相应材料信息价比较,确定波动幅度,公式如下:可调材料波动幅度=(施工当月《当地工程经济信息》信息价-中标当月《当地工程经济信息》信息价)/中标当月《当地工程经济信息》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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