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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请教个问题:工程中标通知书是2017年3月份,合同签订是2017.7月,工程开工报审时间(正式开工)是2018.7月,合同签订合同为总价合同,人工、材料、税率不调整。但是2017.3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有过两次人工费调整,1次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1次税金调整。因为是装修项目,材料费也大幅涨价,是否可以按2018.7月份调整,因为正式开工为2018年7月 ,施工方不能承担未开工期间的政策性风险,有没有相应的文件支撑???急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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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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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开工是2018.7月,要看什么原因延误,甲方原因可以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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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合同明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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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风险系数)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具体】。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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