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项目签的是包设计 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包干,结算出现分歧;
招标过程甲方提供了需求任务书,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出方案,包设计和施工,投标过程乙方提交了乙方编制的清单报价(较为详细),合同内关于合同价是这样写的:
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方式进行发包;除风险调整范围外,签约合同价不再调整。签约合同价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其中除建筑安装工程费在风险范围以内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外;其余,建安工程费费、设计费等以中标价格为准,不再因任何因素调整;
总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调整外,均不做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根据专用条款第 15 条规定调整;法律变化引起调整通用条款第1.2 条规定调整。
发包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力,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价格作相应调整;如因工程变更造成某些项目的取消或调整,承包人也不得拒绝,相应价款从合同价中扣除或调整。
现在结算,甲方审计部门就以合同内:“发包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力,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价格作相应调整;如因工程变更造成某些项目的取消或调整,承包人也不得拒绝,相应价款从合同价中扣除或调整。”这一条,要扣除或调整乙方报价清单内实际没有做或者做法不一致的项目,乙方认为该项目是总价包干项目,只要甲方需求任务书的内容没有删减或变更,合同总价不应该调整,乙方的报价清单不能作为甲方的审计依据。
现在各执一词。。。不知道哪位大神给支个招,或者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能够给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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