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pdf

佛山市禅城区区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佛禅府办〔2020〕20 号

一、区财政部门不再对区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纳入区专项决策委员会(如:交通、水务、市政公用决策委员会)审议且单项预算编制金额 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组织评审。

二、区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按要求组织资料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并对中介机构服务做好考核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近代〕21 号)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及下属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制度。

三、项目建设单位自预算编制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编制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并定期将备案、抽查情况报告区政府。

四、区财政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对中介机构的预算编制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信用管理部门,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日后遴选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

五、本通知实施前已送区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的建设项目,仍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区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9〕2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区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9〕21 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区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9〕21 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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