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研讨会电气专业研讨内容汇总表c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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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问题 1、消控室与监控室或安防系统合用是否违反强规 2、大多吊顶净高超过0.8m未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吊顶可认为是有可燃物的?) 3、大于3000平方米幼儿园是否属于儿童活动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 4、关于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无具体做法要求。设计、审查依据不明
5、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按民规要设安全出口灯,按高规可以不设,是否以高规执行?
判定原则
1、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4条第2款第3)点、《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第23.1.2条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第3.7.3条的规定,不应判定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章、第4章规定,要求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工业厂房的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不燃烧(A级)和难燃性(B1级),因此按规范设计的吊顶不应认为是可燃物。
3、大于3000平方米的幼儿园属于儿童活动场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地面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灯光型,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灯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型发光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8.2.2,8.2.4条规定)
5、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8.3第6款的上下文及其实施指南注释来理解,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要求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而《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45-95(版)不作要求。
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为行业强制性标准,应强制执行。本条要求高于国家标准,但不是强制性条文。也就是说,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3.8.3第6款要求,但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版)9.2.3强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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