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范本(知名电力公司公司).doc,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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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部分 总则
  • 第Ⅱ部分 招标程序
  • 1.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 2.招标前准备阶段
  • 2.1 招标申请
  • 2.2 招标委托
  • 3 招标实施阶段
  • 3.1 招标组织机构
  • 3.2 招标文件
  • 3.3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 3.4 发布招标通告
  • 3.5 资格预审
  • 3.6 发售标书
  • 3.7 招标文件的澄清
  • 3.8 截标
  • 3.9 标底
  • 3.10 开标
  • 3.11 评标
  • 3.12 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 3.13 定标
  • 3.14 签订(草签)合同
  • 3.15 合同生效
  • 4 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 第Ⅲ部分 评标办法
  • 1 一般规定
  •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 3 评标程序
  • 4 技术评标
  • 5 商务评标
  • 6 综合评标
  • 7 编写评标报告
  • 8 定标
  • 9 保密原则
  • 第Ⅳ部分 招标文件
  • 第一卷 投标须知
  • 1 定义
  • 2 项目概要
  • 2.1 程依据
  • 2.2 资金来源
  • 2.3 程规模
  • 2.4 程地址
  • 2.5 系统概况
  • 2.6 相关设备概况
  • 2.7 (总) 平面布置图
  • 2.8 (主)厂房布置
  • 2.9 交通运输
  • 2.10 工程计划(形象)进度
  • 3 招标范围
  • 4 投标人资质
  • 5 招标文件
  • 5.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5.2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
  • 5.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 6 投标文件
  • 6.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6.2.1 一般要求
  • 6.2.2 投标文件的语言
  • 6.2.3 投标有效期
  • 6.2.4 投标保证金
  • 6.2.5 投标人建议
  • 6.2.6 标前会
  • 6.2.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 6.3 投标报价
  • 6.4 投标文件的递交
  • 6.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 6.4.2 投标截止日期
  • 6.4.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 6.5 无效投标
  • 7 开标
  • 8 评标
  • 8.1 评标对象和依据
  • 8.2 评标因素
  • 8.3 评标程序
  • 9 资格审查
  • 10 定标
  • 11 授予合同
  • 11.1 预中标通知
  • 11.2 签约与中标通知
  • 11.3 履约保证金
  • 11.4 合同生效
  • 12 纪律与保密
  • 13 招标投标费用
  • 13.1 投标费用
  • 13.2 招标服务费
  • 第二卷 合同条款
  • 1 定义
  • 2 合同标的
  • 3 供货范围
  • 4 合同价格
  • 5 付款
  • 6 交货与运输
  • 7 包装与标记
  •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 11 保证与索赔
  • 12 保险
  • 13 税费
  • 14 分包与外购
  •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 16 不可抗力
  •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 18 合同生效
  • 19 其它
  • 第三卷 附件
  • 附件1 技术规范
  • 附件2 供货范围
  •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 附件4 交货进度
  •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 附件6 价格表
  • 附件7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 附件8 分包与外购
  • 附件9 大(部)件情况
  • 附件10 履约保函(格式)
  • 附件1l 投标保函(格式)
  • 附件12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 附件13 差异表
  • 附件14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附件15 招标文件附图
  • 附件16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 附件1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 附件18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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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范本(知名电力公司公司),WORD格式,共62页。 第Ⅰ部分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 招投标 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控制 工程造价 ,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 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 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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