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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我是全过程跟踪单位,现目前甲方每个月5号让我们预审当月可能完成的进度,他们每月20号支付,合同签的是按已完工程量进行进度支付,他们这样合规吗?该用什么条文去制止他们,因为马上年底了,我怕进度追不上付款的钱就得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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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合同不是明确了吗?按合同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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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管他合不合规,甲方掏钱你干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你听他的就是,反正又不是你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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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执行,年底特殊情况与甲方协商提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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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正常的施工进度,或施工进度计划预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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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求合规但是不符合合同。你可以解释如果20日支付当月30日才完成的工程量,那么就等于是预付款了,属于违反合同了,甲方自己的后期审计估计都会有问题,你们也会有问题,也属于违反合同了。
如果甲方进度款支付在20日,可以把工程量完工截止日期定在15-18日。然后让施工单位月初上报工程计划,你们在5日前审核该计划工程量并与施工单位对量完成。然后付款前,你们只需要去现场了解实际施工节点,一调整就可以出进度支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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