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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合同中要求结算时增加的项目管理费及利润以九折进行结算,但是签订合同中该条未通过定额站的备案,并取消该条款。结算时审计单位要求以招标文件合同为准 要求打九折。请问是否合理?并说明招标文件的变更计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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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应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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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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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中标的投标文件为准;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投标文件属于承诺,
合同金额一般与投标文件是一致的。
施工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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